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进一步强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已办理或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按照我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告、信息保存等相关义务时,应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在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