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21号     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修订了《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