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要求,做好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续衔接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审批”取消后,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实施备案管理。 期货公司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适用本公告。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   三、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以及变更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权的,应当自获得境外有关监管机构核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为统一备案标准,提高备案效率,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相关备案文件目录(见附件),请期货公司据此执行。   五、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有关信息和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有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中国证监会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