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