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31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品空调电机及组件、洗衣机排水泵、排水电机销售价格逐年下降,综合毛利率及主要产品毛利率2016年度较2015年度均出现上升。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存货中步进电机的单价及数量变化情况;(2)与常州拓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步进、排水、同步电机整机组装交易价格2016年较2015年度分别下降48%、30%、11%的原因,委托加工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2014年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为2,006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为2,105人,需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2,684.68万元,影响当期利润比例为17.92%。发行人解释历史上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员工绝大部分已经离职,发行人无法为其进行补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2014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员工的离职数量和留任数量,报告期内披露的员工离职情况与前述情况是否一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3、发行人2015年员工数量从2014年的4,615人下降到3,215人。发行人解释主要原因为整机组装工序转由外协加工和加大自动化设备的投入。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5年制造费用为8,884.97万元,较2014年有所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员工2015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情况。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竞争对手地尔汉宇在2017年1月、2月提起诉讼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较大的可能继续提起新的诉讼;(2)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产品的具体影响和金额,上述涉诉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及核心产品;(3)目前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二)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打孔无纺布产能利用率逐年降低、PE打孔膜和无纺布腰贴产能利用率较低。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未来市场和行业发展情况、发行人现有产品的产能及其利用情况、市场竞争状态等因素,分析并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2,000吨打孔无纺布项目”的产能消化的可能性,说明募投项目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珠海乾亨持有发行人4%股份,珠海乾亨的唯一股东为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广发证券间接100%控股的公司广发租赁与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等交易。(1)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珠海乾亨入股发行人是否符合券商保荐直投的相关规定;(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广发租赁报告期内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以及广发租赁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对保荐业务独立性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978,102.91元、20,940,427.25元、21,486,910.62元,且模具业务收入增长放缓,冲压业务收入大幅增长,冲压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1.89%、-17.49%、8.52%。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收入分别为152.75万元、269.08万元、989.28万元。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冲压业务2016年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报告期内冲压业务毛利率偏低且大幅波动的原因,该业务增长是否具备持续性;(2)结合发行人模具业务的部分客户从事冲压业务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该类模具客户流失的风险;(3)结合模具和冲压业务的生产工艺、竞争对手、客户结构和毛利率等,说明两种业务是否属于同一业务,说明2016年用电量下降的原因,2016年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薪酬总额下降的原因;(4)结合冲压业务在手订单情况、单位成本是否下降等说明目前冲压业务盈利能力是否得到实质性改善;(5)进一步说明综合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原因;(6)补充说明报告期其他业务的毛利率以及仅在2016年度出现大额材料销售的原因;(7)说明其他业务(边角料及其他)的收入、成本确认原则。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其他业务的真实性发表核查意见。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14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商品品名、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2014年3月被北仑海关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发行人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间,申报出口铁芯级进模具、级进模具、铁芯冲压模具66,50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不符规定,2016年11月被上海浦江海关罚款183,000元。请保荐代表人说明:(1)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第53条规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2)是否核查报告期出口全部商品品名、编码申报情况,涉及申报不实的产品总额及占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被两地海关查处数额),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3)上述申报不实的退税率差异、是否涉及补税及缴纳情况、对报告期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影响、不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将增加的营业成本;(4)发行人相关内控措施及执行情况。                          发行监管部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