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7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9月1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四)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平均薪资水平分别为6.05万元/年、6.90万元/年和6.78万元/年、3.57万元/半年,2016年度在销售收入和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的情况下平均薪资水平出现了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并结合高管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说明其人工成本的真实、合理、完整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文件披露发行人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既不采用初验法,也不采用终验法,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的相关关键证据;(2)说明广电运营商未严格执行合同验收条款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是否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及应收账款的安全回收产生影响;(3)说明对申请文件披露的“广电运营商普遍不执行合同规定的验收条款”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二)湖南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从事绝缘纸板和绝缘成型件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分别为1,683.22万元、2,179.54万元、2,267.81万元,实际控制人魏冬云控制的新邵广信从事纱管纸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新邵广信替发行人代收购木浆废边料,新邵广信与发行人共用锅炉。   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实际控制人纱管纸、绝缘纸板业务演变过程,说明发行人业务增长缓慢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新邵广信采购木浆的数量、单价、自用数量、销售给发行人的数量、单价,说明上述木浆由新邵广信销售至发行人的运输、签收、开票程序和结算程序,说明新邵广信替发行人代收购木浆废边料的必要性及合理性;(3)说明新邵广信与发行人共用锅炉的必要性及合理性;(4)说明新邵广信亏损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新邵德信员工人数下降的合理性;(5)说明新邵广信和发行人之间共同费用的承担划分方法和依据,发票的开具流程。   请保荐代表人:(1)说明对上述问题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2)对新邵广信纱管纸业务与发行人绝缘纸板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表核查意见。   (三)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2014年至2016年,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6.02%,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7.22%,近2年又一期的毛利率分别为57.25%、57.81%、53.53%,其中佣金式销售的毛利率分别为57.59%、52.63%、39.62%,买断式销售毛利率分别为62.45%、58.85%、57.24%。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主营业务的成长性,说明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采取买断式销售和佣金式销售两种方式代理销售的原因,说明买断式销售的关键合同条款和销售确认的依据,说明佣金式销售中佣金的确定依据,并说明买断式销售的毛利率高于佣金式销售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销售费用-服务费计提金额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4)说明存货逐年上升及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并说明存货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军品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申报材料显示,军品的销售价格以审定价为准,在审价完成前,发行人先按与客户的合同约定的暂定价确认收入,待审价完成后,再将相关差价计入后续新签合同。发行人按前述方法将2013年度由于审定价与销售合同价格的差异形成的收入差额2547.16万元计入2014年度,发行人2014年度的净利润因此由2505.01万元增加至4670.10万元(招股说明书披露数)。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其收入确认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就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表核查意见。   (四)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39%、24.05%、26.49%及25.03%。2014-2016年度中介机构通过直接走访最终用户确认的经销商收入实现最终销售的比例分别为19.32%、24.13%及30.3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境外经销商的销售情况,是否完成最终销售,终端客户的采购量与终端客户使用发行人产品的产量是否能够匹配,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核查意见。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任职于双飞轴承,双飞轴承的产品与发行人相似,同处于浙江嘉善地区,人员工资水平相当,营业规模相当。2014-2016年,双飞轴承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06%、32.68%和35.80%,而发行人毛利率为38.46%、41.31%和42.55%,发行人轴承毛利率较双飞轴承高,请发行人代表分析说明主要原因。发行人认为其生产人员较少,人工成本低于双飞轴承的原因是否合理;发行人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固定资产原值较双飞轴承低,从而使得折旧费用较低,最终导致制造费用较低的原因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754.62万元、7,554.00万元、7,895.40万元和9,890.96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超过98%,其中3个月以内(含3个月)占94.11%,且报告期各期末均未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说明其坏账准备政策是否稳健。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