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9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三)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安佑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因环保违规被处以8项行政处罚,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处以3项行政处罚,并有规划、消防、税务、农业、畜牧等部门多项处罚,且在报告期后期仍持续发生。发行人的部分养猪场尚未办理完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部分养猪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出租方名下,部分养猪场已取得环评批复但未取得环评验收,部分养猪场未取得环评批复和环评验收,部分养猪场待办理排污许可证。发行人2012年至今收购了47家公司,但报告期内行政管理人员人数逐年减少。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频繁受到处罚的原因,相关养猪场未来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处罚、证照瑕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结合相关养猪场对应的经营与财务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生猪养殖业务的影响;(3)说明发行人管理子公司数量逐年增加但行政管理人员逐年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度,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已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拥有的部分房产及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还存在部分无法办理权属证明的情形、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情形。发行人租赁的国有划拨地存在法律瑕疵,租赁的多处农村集体土地存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瑕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来持续使用前述房产及土地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和其他法律风险,该等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前述瑕疵房产及土地对发行人经营与财务情况的影响;(3)金坛猪场相关租赁资产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入账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出租方破产进展及对发行人该猪场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波动。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配合饲料中教保料毛利率显著高于一般饲料的原因及其合理性,配合饲料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养殖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3)各年外购猪苗采购与销售之间的勾稽关系,2017年药品采购下降与收入之间的勾稽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经销为主,饲料业务经销商收入和数量较为稳定,生猪业务经销收入和猪贩子数量增长较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生猪经销商2014-2016年增长较快、但2017年大幅下滑的原因;(2)发行人与经销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形;(3)报告期各期经销商库存情况及后续销售情况;(4)饲料板块经由第三方回款金额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各期养殖场数量、存栏数、人均管理商品猪数量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余额逐年快速增长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末部分养殖场密度高达2头/平方米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发行人划分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非成熟和成熟的标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一致;(4)说明报告期各期对自有猪场和契养猪场的生物性资产盘点情况,盘点结果是否存在异常;(5)结合报告期各期生猪市场价格的波动变化情况、生猪存活率等因素,说明报告期内2014年末和2017年6月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而2015年末和2016年末未予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温州康宁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通过管理输出方式向多家精神专科医院、以精神康复为主的综合性医院和精神科科室提供管理服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所管理医院未列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向其提供资金、收取管理服务费用是否属于分红的行为,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2)是否涉及科室承包、租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将对燕郊辅仁医院等三家医院提供管理服务的合约权利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形成的无形资产有无减值的风险;(4)提供借款、代垫筹建款、垫付营运资金与管理输出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合同义务;(5)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因,与发行人业务协同和业务竞争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是否需要承担额外义务、连带责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北京怡宁医院在筹建阶段的款项部分由发行人垫付,该医院成立后,发行人为其提供管理服务。北京怡宁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为管伟立,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借给北京怡宁医院部分资金用于日常营运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未向北京怡宁医院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的原因;(2)是否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北京怡宁医院纳入合并范围;(3)对北京怡宁医院的投资收益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对北京怡宁医院投资收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说明2016年发行人在确认杭州宏澜股权投资收益时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情况,同时注销或转让了部分关联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2)对外转让关联方的原因、转让对价及其公允性;(3)鼎晖维鑫、鼎晖维森股权转让与收购平阳长庚医院之间的商业逻辑关系,转让后原转让方是否仍对平阳长庚医院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继续管理平阳长庚医院精神科、确认管理服务收入远大于其固定效益基准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4)关联方注销的原因,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的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的物业中存在临时改变规划用途的问题,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均存在瑕疵。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将工业用途的物业临时改变为医疗用途是否合法,期限届满后能否以医疗用途合法续期;(2)结合瑕疵房产的面积占比及相关经营单位的收入、利润指标占比情况,说明如未来不能重续租约,或政府部门对瑕疵房产要求整改,对发行人经营、盈利能力的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重大障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2016年发行人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温州国大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住宅开发,是否存在政策和法律风险;(2)温州医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温州国大相关税费及滞纳金的合理性;(3)对投资性房地产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核算基础。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和间接来自中国移动的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占营业收入比例已接近80%。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中国移动对业务合作伙伴的选择政策(包括选择标准、选择程序、考核要求等);(2)与中国移动的合作过程及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被其他公司替代的风险,来自中国移动的收入是否可持续;(3)是否对中国移动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语音杂志业务一直是发行人内容整合发行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2017年1-6月公司产品支付计费收入大幅增长,首次超过当期营业收入的50%,发行人披露,目前手机话费小额支付在移动支付领域中相比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支付手段更为便利。此外,2016年发行人开始从事企业融合通信业务,收入规模增长也较快,2017年1-6月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15.73%。请发行人代表:(1)对标互联网语音内容服务市场的主要企业,说明公司在提供语音内容服务方面是否具有可持续的核心竞争力;(2)说明关于手机话费支付方式的披露是否客观准确,手机话费支付方式今后是否存在被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替代的风险;(3)说明公司融合通信业务的经营前景,与电信运营商其他融合通信的合作伙伴相比,是否具有可持续的竞争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根据业务种类说明:(1)各报告期具体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时间、消费时长、消费频率及各产品终端用户的特征、个人用户消费金额占其整体话费的比例、单位用户占其该类消费金额的比例;(2)各产品设计的应用对象及实际使用对象,收入形成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职员工总数持续减少,分别为72、62、60、59人,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及其增长态势不尽匹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职员工人数持续减少的原因,并结合业务类别及不同岗位设置,说明具体员工与相关业务的匹配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北京鸿信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鸿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喀什洛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招股说明书未合并披露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间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2)前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和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8年1月23日